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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解案第10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解案人张萍

  职 濂溪区法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而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这是由刑法的目的所决定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一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要件要素必须要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角度去理解,而不能从形式上或者单纯的从行政管理法规的角度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也必须从法益侵犯性去解释,即逃逸的核心在于不履行救助义,而不是单纯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如果不存在救助义或者已经履行了救助义而逃跑的,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否则就是间接处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逃逸

  法定刑升格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判断,应从某一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范目的理解,不宜从形式上予以理解,换言之,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范目的的行为,才能被评价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除此以外,即便从形式上看是违反了某一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仍然不能认定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要件要素。

  相关法条

  华人民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

  被告人冯某

  2019年7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驾驶轿车行驶至贺家垅区路段时,因避让不及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枝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刘某枝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枝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及时拨打11012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双方达成谅解。2019年10月28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

  裁判结果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裁判理由

  法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积极拨打120抢救伤员,并拨打110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冯某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注解

  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理解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行为只有在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而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所以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要从实质上进行解释,而不能从形式上进行理解,因此当某个行为从表面上看是符合刑法的规定,但从实质上看是不应当以刑罚予以处罚的行为,如果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那么这种认定同样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交通肇事罪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一构成要件要素是为了说明公交通运输领域的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行为,很显然如果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将无法说明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益侵害的区别,所以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应从实质上进行解释其含义,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而不是任何一个形式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此,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法规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酒后驾驶导致驾驶能力减弱或者控制车辆能力减弱,如果行为人酒后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弱,那么就不能认定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行为人就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逃逸的解释并没有指出逃逸的本质问题,从而也影响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适用。刑法之所以要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禁止,是因为该行为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需要对其以刑罚予以处罚,从而规制人的行为,因此在决定是否符合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时候,必须要以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益为基础,即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为基础。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是以逃逸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前提的,而并不是因为为逃避法律追求逃跑,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对于犯罪而言可谓人之常情。换言之,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所以,自首成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如果将逃逸解释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那么刑法为什么不将逃逸规定为杀人放火抢劫等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显然刑法之所以在交通肇事罪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现场有需要被救助的被害人,肇事者因为自己先前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所以肇事者有作为义,如果未履行作为义,当然可以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因此应以是否履行作为义为核心理解逃逸,逃逸的本质就是不履行救助义,那么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即便未逃跑,但是由于其既未拨打急救电话,也未进行救助,所以仍然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

  供稿九江研究室

  原标题解案第10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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